为规范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各会员单位及行业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端型技术人才、创新型技术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促工委”)授牌的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发展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
第二条“实训基地”严格按照“药促工委”章程规定履行承担义务和责任,要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的会训。
第三条“实训基地”要把会员单位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输送作为工作重点,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
第四条“实训基地”应根据行业及会员单位需求组织调研,制定工作计划,承担组织活动与实训教学任务及指导用书、教材等资料,合理安排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保证组织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实训基地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实训基地”由“药促工委”进行监督和指导,属“药促工委”的执行机构,根据“药促工委”长期发展目标出发,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基地自身优势建设规划进行,合理设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实训基地”应围绕会员单位创新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输送纳入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活动。
第七条“实训基地”经“药促工委”批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唯一一家。
第八条“实训基地”需具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教学场地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实训基地”根据会员单位及行业需求制定活动方案,“药促工委”审批后由全国各“实训基地”配合组织实施,活动次数不低于3次。
第十条申请设立“实训基地”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申请负责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挂靠单位须是医药、教育、科研等行业实体单位,并取得“药促工委”副主任委员单位资格;
2、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有与所实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
4、具有实训项目的活动计划、管理制度、培训体系及相关合格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实训基地”审批程序
1、申请:填写创立《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申请书》(见附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上报“药促工委”。其内容包括:成立“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方案,拟定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介绍,以及挂靠单位意见。
2、实地考察:协会及相关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情况。
3、审议、授牌:经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通过的机构,授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牌与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被授牌的机构可以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训基地”名义开展与审批实训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每年须制定实训计划并报“药促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实训基地”要按照实训计划组织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实训基地”负责人对实训计划的落实与日常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应建立档案制度,包括:活动计划、通知、课程、师资、学员登记表、通讯录、学员反馈表、考核成绩表、结业证书编号,活动总结等。
第十七条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药促工委”。
第十八条“药促工委”对设立的“实训基地”每三年统一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项目、日常管理、实训成果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实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实训基地”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2、活动内容存在虚假行为;
3、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实训基地”有效期为3年,自授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3月可根据自愿原则向“药促工委”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将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